当前位置:主页 > 学校新闻 > 政教处

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交通安全条例及违纪处分规定

  • 时间:2012-12-18 10:59
  • 作者:张贻座
  • 来源:保卫处
  • 点击:

为了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,增强学生交通安全防范意识,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发生,教育和惩戒违纪学生,根据安委教【201279号文件精神和127全县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及处分规定。
一、交通安全要求
1.禁止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驾驶机动车辆(包括摩托车、超标电动车、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、车身重量40公斤以上的助力车)上路、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路。      
2.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,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,并取得驾驶证,应提交驾驶证原件、复印件,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,经家长同意并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后,方能驾驶摩托车及电动车上下学。
3.学生在上学、放学路上和平时出行时一律不得乘坐非法营运、超载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。
4.过马路时不要随意横穿,要一停”“二看”“三通过,在马路中间不得追逐打闹,不得奔跑,不得倒退。遵守交通规则,增强交通安全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5.学生乘车要排队依次上车,不得拥挤、争抢座位,行车途中要保持车内安静,不得喧哗大脑,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,等车停稳后再下车。
二、交通安全违纪处理办法
根据学生所犯错误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适当处分。
1.写出深刻检查,在全校宣读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2.写出深刻检查,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宣读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3.勒令退学处分,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4.违反本条例,造成严重后果的,责任由本人和其家长自负。
5.触犯刑律的,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。
本条例及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。
20121210
(责任编辑:admin)